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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权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作者: 来源:政府 2020-04-20 19:02:58

一、制定背景2014年,我省实施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,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,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,由学校自定标准、自主评聘、自主发证。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完善,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,进一步...

一、

制定

背景

2014年,我省实施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,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,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,由

学校自定标准、自主评聘、自主发证。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完善,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,进一步落实了高校用人自主权,促进了评价与使用相结合,大多数高校开始真正形成了

“能者上、庸者下”的用人机制。

改革初期只下放了教师、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、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

5大系列评审权,随着改革不断推进,不少高校提出辅助系列的评审与自主评聘制度统一的要求,根据

中央《

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

意见》

(中办发〔

2016〕77号,以下简称《

意见

》)和我省

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

实施意见》

(浙委办发〔

2018〕4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精神,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,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,加强高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性,制定了《关于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的通知》。

制定

通知

》的主要

原则

进一步向用人主体放权,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。按照中央转变职能和

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向用人主体放权,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,坚持谁用人、谁评价的改革方向,推动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,从而有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。

、主要

内容

《通知》

条。

主要内容

以下四个方面

(一)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

在高校教师、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、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系列实行自主评聘的基础上,进一步将高校其他辅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下放给高校,并在实验等辅助系列试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。

对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高校,可委托省相关评委会评议。

(二)

实行

考评结合

相关要求

对卫生、经济、会计、统计、审计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

“考评结合”

参加评审的推荐人选应先参加规定的业务考试,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推荐评审。

(三)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。

各高校要将自主评聘结果的电子数据,统一纳入省数管中心数据归集平台

实现职称信息互联共享。

(四)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建立健全督察复审制度

对违反评聘政策、程序和纪律,追究高校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。对不能正确行使自主评聘权的高校,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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